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2019.03.15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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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种类、办法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先进,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处罚的原则、类别、标准以及处罚的申述

2.1处罚的原则

2.1.1为给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及有序的环境,对个别员工影响工作秩序、损害大多数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不道德等不当行为必须进行严肃而又公正的处理,以保护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1.2 处罚指本公司对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制度规范条例、损害多数员工利益或公司利益、影响正常生产或工作秩序、违背道德等行为做出的处理。若员工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则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1.3被处罚者有申诉权,但应按照下面规定的办法进行申诉,不应影响工作和公司的正常运作。

2.2处罚的类别和标准

公司处罚分为警告与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根据情节和性质,可以同时处以罚款、降薪、降职、调岗、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

2.2.1警告

如员工有发生如下行为,予以警告:

1)利用办公设备或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

2)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在办公区域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的;

3)工作时间不及时回复与工作有关的微信或电子邮件的;

4)消极怠工,或不认真负责,造成工作出现延迟或错误的;

5)不按规定着装的。

2.2.2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的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体检证明、工作经历等);

2)非节假日到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任职的;

3)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或履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存续或建立劳动关系的;

4)不尊重上级领导,公然顶撞的;对同事或领导恶意辱骂、恐吓、侮辱、使用暴行的;

5)采取不当行为影响生产经营的;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的;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的;纠集与业务无关人员影响工作秩序的;

6)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醉酒上班的;上班期间睡觉的;工作场所吵架的;打架斗殴的;偷盗的;因不当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被执法机关拘留或逮捕的;

7)隐瞒可能影响岗位工作之病史入职的;

8)病事假等各类休假或续假申请未得到上级领导书面批准便不再出勤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病假的;在一个季度内连续迟到(早退)三次,或者累计迟到(早退)五次的;

9)法定节假日、病事假、婚假、产假、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等各类假期结束后,没有如期返岗工作,也没有提前联系按照规定申请续假的;

10)旷工的;

11)未经公司授权或书面同意,向第三人透露薪资待遇、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在与公司或用工单位经营同类或相竞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在其中担任职务的;自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与公司或用工单位同类或相竞争的业务的;

12)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13)其他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2.2.3附加处罚措施

采取上述处罚时,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同时进行降薪、降职、调岗、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

2.2.4其它处罚

未尽事宜,根据相关制度执行。

2.3处罚申诉

员工对处罚不服,可向直接上级主管或人事部申诉,上述人员或部门应在收到申诉请求3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

3.奖励的范围、项目及方式

3.1奖励范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奖励:

3.1.1对公司有突出贡献或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重大成效者;

3.1.2为国家、社会立功,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贡献者;

3.1.3获得政府、社会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3.1.4个人业务、工作业绩完成优异者;

3.1.5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3.1.6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3.1.7符合公司设立的其他奖励条件者。

3.2奖励项目

3.2.1年度业绩奖:每年由公司组织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奖项设为公司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优秀团队奖等;

3.2.2公司根据经营状况每年评选相应奖项;

3.2.3即时奖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及时给予的奖励。

3.3奖励方式

3.3.1通报表扬:由公司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表彰。

3.3.2即时奖励:公司根据相关人员的贡献临时拟定,以红包发放。

3.3.3奖励假期:除员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还可以得到公司额外的奖励性假期。

3.3.4奖励旅游:由公司负担获奖员工的旅游费用。

4.本制度自2019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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